南宁市志愿服务条例/第五章 促进与保障第二十四条已修改志愿服务经费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应当公开,并依法接受有关部门、捐赠者、资助者和志愿者的监督。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志愿服务经费。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7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