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修改

志愿服务经费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应当公开,并依法接受有关部门、捐赠者、资助者和志愿者的监督。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志愿服务经费。

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