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修改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他人从事志愿服务活动,不得以志愿服务的名义进行营利性和其他违背志愿服务宗旨的活动。

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