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志愿服务条例/第四章 志愿服务活动第二十一条已修改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他人从事志愿服务活动,不得以志愿服务的名义进行营利性和其他违背志愿服务宗旨的活动。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7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