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修改

志愿服务活动组织者为志愿者安排志愿服务活动,应当与志愿者的年龄、身体等条件相适应,与志愿服务项目所要求的知识技能相适应,并事先征求志愿者意见。

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