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志愿服务条例/第四章 志愿服务活动第二十条已修改志愿服务活动组织者为志愿者安排志愿服务活动,应当与志愿者的年龄、身体等条件相适应,与志愿服务项目所要求的知识技能相适应,并事先征求志愿者意见。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7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