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志愿服务条例/第四章 志愿服务活动第十九条已修改志愿服务活动组织者可以根据志愿服务活动具体内容和性质的需要,为志愿者提供相应的人身保险。组织志愿者从事应急救援或者有安全风险的志愿服务活动的,志愿服务活动组织者应当为志愿者提供相应的人身保险。双方另有书面约定的除外。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7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