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已修改

本市行政区域内志愿服务组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志愿服务活动组织者)开展志愿服务活动适用本条例。

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