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已修改

本条例所称志愿服务是指自愿、无偿地帮助他人和服务社会的公益性活动。

本条例所称志愿服务组织,是指依法成立,从事志愿服务活动的公益性组织。

本条例所称志愿者是指参加志愿服务组织或者参加志愿服务活动,接受委派,自愿、无偿地帮助他人和服务社会的个人。

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