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志愿服务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已修改本条例所称志愿服务是指自愿、无偿地帮助他人和服务社会的公益性活动。本条例所称志愿服务组织,是指依法成立,从事志愿服务活动的公益性组织。本条例所称志愿者是指参加志愿服务组织或者参加志愿服务活动,接受委派,自愿、无偿地帮助他人和服务社会的个人。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7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