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志愿服务条例/第三章 志愿者第十五条已修改志愿者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参加志愿服务活动过程中,接受志愿服务活动组织者的指导和安排,履行志愿服务承诺,完成相应的任务;(二)不得利用志愿者身份从事与志愿服务宗旨不相符的行为;(三)尊重志愿服务对象的意愿和人格,保守获悉的个人隐私和其他依法受保护的秘密;(四)不得向志愿服务对象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报酬;(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7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