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Amended

志愿者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参加志愿服务活动过程中,接受志愿服务活动组织者的指导和安排,履行志愿服务承诺,完成相应的任务;

(二)不得利用志愿者身份从事与志愿服务宗旨不相符的行为;

(三)尊重志愿服务对象的意愿和人格,保守获悉的个人隐私和其他依法受保护的秘密;

(四)不得向志愿服务对象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报酬;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Local Regulations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