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修改

志愿者享有以下权利:

(一)自愿参加志愿服务活动;

(二)获得与所从事的志愿服务活动相关的信息、培训和保障;

(三)拒绝提供超出约定范围的志愿服务;

(四)对志愿服务活动组织者的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并进行监督;

(五)退出志愿服务组织;

(六)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