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志愿服务条例/第三章 志愿者第十四条已修改志愿者享有以下权利:(一)自愿参加志愿服务活动;(二)获得与所从事的志愿服务活动相关的信息、培训和保障;(三)拒绝提供超出约定范围的志愿服务;(四)对志愿服务活动组织者的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并进行监督;(五)退出志愿服务组织;(六)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7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