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志愿服务条例/第三章 志愿者第十三条已修改志愿者应当具备与其所从事的志愿服务活动相适应的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参加与其年龄、身心状况相适应的志愿服务活动,但应当征得其监护人的同意。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7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