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修改

志愿者应当具备与其所从事的志愿服务活动相适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参加与其年龄、身心状况相适应的志愿服务活动,但应当征得其监护人的同意。

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