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非煤矿山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规定,非煤矿山企业建设生产专用道路没有避开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对耕地、草原、山林因采矿受到损坏没有采取复垦利用、植树种草修复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国土资源或者非煤矿山行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的,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费用由违法非煤矿山企业承担。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5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