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非煤矿山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非煤矿山企业未采取收尘、防尘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非煤矿山行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或者经改正仍达不到要求的,责令停产整顿。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5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