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非煤矿山行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