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非煤矿山开采,应当集约节约用地。耕地、草原、山林因采矿受到损坏的,非煤矿山企业应当因地制宜采取复垦利用、植树种草或者其他修复利用措施。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