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财政、税收、金融等措施,鼓励和引导非煤矿山企业推进矿产资源的综合开发、技术进步,促进资源集约、高效、安全利用。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