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非煤矿山管理条例/第五章 服务与管理第三十三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财政、税收、金融等措施,鼓励和引导非煤矿山企业推进矿产资源的综合开发、技术进步,促进资源集约、高效、安全利用。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5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