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非煤矿山管理条例/第四章 环境保护第三十一条有效非煤矿山企业的开采活动应当与造地、复垦、恢复植被等生态修复同步进行。非煤矿山生产过程中应当采取覆盖、绿化等措施;对露天采场、废石场、尾矿库的永久性坡面进行稳定化处理,防止水土流失和滑坡。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5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