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非煤矿山企业应当采取科学的开采方法和选矿工艺,减少尾矿、废石等固体废弃物的产生量和贮存量。

非煤矿山企业应当设置专用贮存设施堆放固体废弃物;贮存设施停止使用后,应当进行封场,防止造成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和诱发地质灾害。

鼓励非煤矿山企业对尾矿有用组分进行分离提取,采取尾矿充填、生产建筑材料等先进适用技术,推进综合利用。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