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非煤矿山项目投产前,建设单位应当负责组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非煤矿山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检查。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