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非煤矿山管理条例/第二章 建设第十三条有效非煤矿山建设工程的设计文件应当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并报送项目核准或者备案机关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变更设计文件,报送原审查机关重新审查:(一)矿区范围发生变化的;(二)地质条件或者建设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三)采矿方法和主要生产系统发生重大变化的。非煤矿山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审查通过的设计文件组织施工。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5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