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实行备案管理的非煤矿山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将本单位的基本情况、项目和投资情况报非煤矿山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