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非煤矿山管理条例/Chapter 2 建设Article 10In force项目核准机关应当自收到核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核准决定应当向社会公布;作出不予核准决定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项目核准机关核准非煤矿山项目应当采取公示、座谈、听证等方式,征求项目所在地公众代表、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征求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期限内。Local Regulations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15Article 9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