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失业保险条例/第六章 组织管理与监督检查第三十九条已废止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失业保险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负责失业保险登记和失业保险费征收;(二)负责失业人员的登记、调查、统计和就业服务;(三)按照规定负责失业保险基金的管理;(四)按照规定核定、发放失业保险金,落实其他失业保险待遇;(五)拨付失业人员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费用;(六)为失业人员、用人单位和职工提供免费咨询服务;(七)国家和省规定由其履行的其他职责。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