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已废止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理失业保险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实施失业保险法律、法规;

(二)制定失业保险工作的发展规划;

(三)制定促进就业措施;

(四)指导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

(五)对失业保险费的征收和失业保险待遇的落实进行监督检查。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