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失业保险条例/第六章 组织管理与监督检查第三十八条已废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理失业保险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实施失业保险法律、法规;(二)制定失业保险工作的发展规划;(三)制定促进就业措施;(四)指导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五)对失业保险费的征收和失业保险待遇的落实进行监督检查。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