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已废止

鼓励用人单位招用失业人员再就业。用人单位安置失业人员达到规定比例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减免税的优惠政策。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