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已修改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燃气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多渠道保障燃气供应,建立燃气供需调控机制,鼓励和支持燃气科学技术研究,逐步普及燃气使用。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