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修改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燃气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多渠道保障燃气供应,建立燃气供需调控机制,鼓励和支持燃气科学技术研究,逐步普及燃气使用。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