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七条已修改设区的市、旗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等部门,根据城乡总体规划,编制本地区燃气专项规划。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技术论证并提出意见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设区的市、旗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乡统筹、合理布局的原则,按照燃气专项规划的要求,对燃气供应站点进行统一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