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擅自改动燃气设施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月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