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擅自改动燃气设施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