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九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燃气器具安装、维修企业未按有关标准安装、维修燃气器具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月1日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