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拒绝向符合条件的用户供气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