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六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燃气经营企业擅自停止供气、更换气种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燃气用户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月1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