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第五章 安全管理第四十条已修改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燃气事故隐患时,应当立即向燃气经营企业或者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消防机构报告。燃气经营企业或者有关部门接到事故隐患报告后,应当立即处理,不得推诿。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