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已修改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消防、质量技术监督、环境保护、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燃气管理的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