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已修改

本条例所称燃气,是指供给生活、生产使用的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人工煤气等气体燃料的总称,但不包括沼气、秸秆气。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