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已修改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燃气的规划设计、经营、使用,燃气设施的建设、管护,燃气器具的销售、安装、维修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