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第四章 使用管理第二十五条已修改燃气用户应当依据燃气计量装置的计量数据按规定期限缴纳燃气使用费,不得拖欠或者拒缴。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