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第四章 使用管理第二十六条已修改燃气用户有权就燃气经营的收费和服务向燃气经营企业查询,可以向有关部门或者组织投诉,有关部门或者组织应当自接到投诉之日起15日内予以答复。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燃气服务费,燃气用户有权拒付。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