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修改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燃气经营许可证确定的经营内容、区域、期限内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0年。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