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第三章 经营管理第十四条已修改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燃气经营许可证确定的经营内容、区域、期限内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0年。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