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第三章 经营管理第十三条已修改从事管道燃气经营的企业,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条件,经所在地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过招标投标等方式决定,取得管道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瓶装燃气经营和燃气供应经营的企业,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条件,经所在地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