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农业技术推广条例/第二章 农业技术推广体系第九条有效农业技术推广体系的主体由省、市(地)、县(市、区)的农业技术推广中心、乡(镇)农业技术推广综合服务站和村农业技术服务组(队)、科技示范户组成。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