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农业技术推广条例/第二章 农业技术推广体系第十条有效农业技术推广中心在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和上级农业技术推广中心的指导下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编制农业技术推广工作规划、计划和技术操作规程,并组织实施;(二)组织实施农业技术推广体系的建设项目,总结推广工作经验,指导推广服务工作;(三)负责农业新技术的试验、示范和农业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四)负责农业技术培训、技术宣传、技术咨询和信息交流;(五)兴办服务实体,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