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农业技术推广条例/第四章 农业技术推广管理第二十九条有效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开展有偿服务,兴办服务实体所需资金,金融部门应按国家规定给予贷款,并在落实贷款安全保证措施的同时,适当降低自有资金规定比重;财政部门应安排适当周转金给予支持。税务部门对经营有困难和新开办的服务实体,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在税收上给予优惠。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兴办服务实体的注册登记,应给予支持。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