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农业技术推广条例/第三章 农业技术推广人员第十三条有效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技术人员和其他单位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技术人员,应具有中等以上专业学历,或经过专业培训考核,取得技术员(含农民技术员)以上职称。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