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村农业技术服务组(队)负责宣传农业科学技术知识,落实技术措施,为农民的生产经营提供服务。

村科技示范户在农业技术推广人员的指导下,通过生产示范,传播农业技术。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