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农业技术推广条例/第二章 农业技术推广体系第十一条有效乡(镇)农业技术推广综合服务站的主要职责是:(一)负责组织农业技术的示范推广;(二)负责村农业技术服务组(队)、村农业专业研究组织的业务指导,采取多种形式培训农民技术员、科技示范户;(三)负责农业生产的技术指导;(四)兴办服务实体,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