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保护公民举报权利的规定第九条已废止监察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受理举报案件,应当互相配合,密切协作,加强与有关机关和部门的联系,依法做好案件的查处工作。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