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保护公民举报权利的规定第八条已废止监察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应认真对待公民的举报,根据规定的职责范围,审查决定受理或转往有关机关和部门处理。对不属于受理范围,决定不予受理的,应自收到举报后七日内向署名举报人说明原因。 对转往有关机关和部门处理的举报,应自收到举报后七日内将转往单位和转出时间以书面或口头形式通知署名举报人。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