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保护公民举报权利的规定第十条已废止监察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办理的举报案件,应当在六个月内将调查情况或处理结果告知署名举报人;逾期不能告知的,应当向署名举报人说明原因。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