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保护公民举报权利的规定第二条已废止本规定所称举报,是指公民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贪污、贿赂、渎职、侵犯公民合法权益以及其他违纪、违法行为进行的控告和检举。 本规定所称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在本省的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国家企事业单位中工作的人员,以及其他各种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