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已废止

公民依法享有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纪、违法行为举报的权利。 对公民的举报,有关国家机关应当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