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保护公民举报权利的规定第三条已废止公民依法享有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纪、违法行为举报的权利。 对公民的举报,有关国家机关应当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