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若干规定第七条已废止省、市(地)、县(市、区)建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下边办公室,与有关职能机构合署办公。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二)对本地区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作出总体部署并监督实施; (三)组织指导协调各部门、各单位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措施; (四)总结推广典型经验,表彰先进; (五)办理上级交办的有关事项。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